2015-11-18
一名江姓男子,透過友人介紹和一名畢姓女子租賃八十坪豪宅,當時每月支付八萬三千元租金,並簽約兩年,事後,江男在付完首月租金及兩個月押金約三十萬元後,便連續半年沒有支付房租給畢女,致使畢女將其當初押金扣除後還積欠三十萬元。不過沒有想到,就在前陣子,江男表示有一名自稱是畢女弟弟的男子帶著四名黑衣人,假藉著搬家具名義進入租屋處,事後竟恐嚇他得搬離,並簽下搬遷切結書,而他當下拒絕卻遭到毆打,造成嘴唇多處紅腫、右臉有傷等,氣得他決定控告畢女等人恐嚇、傷害及妨害自由。法院審理期間,雖然畢女等人不斷否認犯行,但檢察官根據大樓監視器確定五名黑衣人當天有進入江男住處,因而依傷害及妨害自由罪將畢女等六人起訴處分,至於恐嚇方面,檢察官則認為有解釋空間,因而駁回其告訴。
討債公司認為,江男一開始就錯在先,畢竟他已經連續半年沒有支付房租給畢女,倘若他有經濟上的困難,那他也不應當租賃如此貴的豪宅,致使自身經濟上有困難,且也應該先行和房東說明一下,討債公司相信,在良好的溝通下,對方一定能夠站於你的立場寬恕你幾天,並不會咄咄逼人一直要求你付房租。不過,即便畢女因一時心急想要討回房租,深怕江男因而逃債,也不應當透過這種方式來向其要求債款,理應當透過合法的程序,像是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及這幾個月來江男沒有支付房租的紀錄等證據,到法院對江男提出告訴,由我國法律來約束江男迫使其得依法繳交房租,而這樣的方式,不僅能夠拿到積欠款項,甚至還能夠避免掉自身吃上官司,對於畢女來說,這樣的方式不是堪稱兩全其美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