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涉討債 一審判6個月
中央社 2010/08/12
(中央社記者邱俊欽桃園縣12日電)兩名前桃園縣員警涉嫌以職務之便,涉及賭場討債糾紛,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妨害自由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前桃園縣警察局江姓偵查佐、中壢分局江姓員警,在民國95年任職期間與人共同開設賭場。1名賴姓賭客因為與賭場發生債務糾紛而跑路,員警在得知男子行蹤後,竟與多名小弟前往賴姓男子躲債的汽車旅館逼債。
法官表示,兩名員警先出示警員識別證,並以臨檢為由,逼使賴姓男子與一起跑路的妻子出面,而隨行小弟也強押賴姓夫妻帶往他處,強逼簽下本票。
法官審查全案,認為兩名員警在犯罪過程扮演的角色,違反妨害自由罪,因此判刑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