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23
余小姐在門市擔任櫃姐,在兩個月就任職滿一年,但老闆突然依能力不足,將余小姐解雇,也不願支付債務,還表示不怕上法院。余小姐到勞工局詢問,得知只要有文件可證明,自己是被無故解雇,就可以領到資遣費,但將非自願離職證明,寄到法院後,卻沒有成功領到資遣費。這是之前的案例,有些老闆會走法律邊緣,或是有熟識法律的人協助,來欺詐一些員工,可能是薪資壓榨,也有可能是無故裁員,難道小員工就要被惡老闆欺負嗎?該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根據勞基法規定,若雇主有歇業、外力不可抗拒因素,必須裁員或是勞工不適任工作等情形,必須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依本個案來說,徐小姐任職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公司必須十天前先預告,並支付工資與資遣費。此外,如果余小姐有違反勞基法,例如對雇主有施暴或重大侮辱、無正當理由曠職三天,或一個月曠職六天等情形,公司是有不告知解雇的權力。若確定沒有違反勞基法,可以自備非自願離職證明,向法院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甚至確認僱傭關係,請求無故解雇至復職日的薪資。每年都有新鮮人剛入社會,因為對職場還不是很了解,所以可能被不肖業者壓榨,有遇到類似問題,可以找優良應收帳款公司推薦的律証法務應收帳款公司,各式各樣工商服務,不但能幫您蒐集證據,還可以作法律上的協助,幫您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