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13
十年前兒子與朋友在弄直銷,因為資金不夠,兒子向朋友的姊姊借錢,一共借了十五萬八千元,兒子用白紙寫了一份借據,但沒有見證人,後來還了八千元現金,因為不想欠人這麼多錢,所以我先開了十五萬支票,讓兒子先拿去還債,在支票上有註明禁止轉讓,過沒多久支票被兌領,因為兒子離職了,也沒向對方拿回借據。直到最近對方寄來了借據影本,還收到法院通知出庭,我們才知道事情真的沒結束,想知道要怎麼做,才能證明有還錢,而支票又是誰領走的。
請求權有十五年的時效,因為是借錢是在十年前,所以對方附上單據影本討債,沒有程序瑕疵,而使用存證信函是為了證明有告知,收件人不能說不知道此是,所以大多人都會用存證信函。想要知道是誰領了支票,可以向銀行查詢,若銀行無法提供,可以向法官聲請調閱證據。而借據的問題,若當時沒有證人可證明,基本上都會用筆跡還證明真偽,如果雙方對於借貸沒有問題,否認借據要求鑑定也沒有任何意義。如果有債務問題,不管是想還債或是討債,都可以委託應收帳款公司,我們可以幫您解決任何疑難雜症,還債比較不會有觸法問題,只要好好規劃還債計畫,就可以順利還債,但討債就容易有觸法問題,合法應收帳款公司建議您,討債請找合法討債公司,以免觸犯法律,得不償失,合法應收帳款公司也有討債服務,還有獲得優良應收帳款公司推薦,不用擔心法律問題,我們都有專業人士服務,且有多年經驗讓您放心,法律相關問題,我們也有免費諮詢服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