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小吃店的女子,給男子數佰萬元,希望男子好好照顧她;豈料罹癌後,男子卻不聞不問,憤而提告要求還錢;女子無法舉證贈與目的,判男子免還;然而,陳女等不到判決,已病逝。
女子原有男友,男子大學畢業就到陳女的小吃店上班,女子劈腿小鮮肉,兩人同居後,女子送給男子數佰萬元,希望男子好好照顧她;豈料女子罹癌後,卻未履行當初的約定。
女子主張,她交給男子數佰萬元,給這些錢是「有條件的」(後來男子有還她1半現金),認為男子拿錢就要照顧她;但沒多久男子就很少找她,罹癌後,更是不聞不問,讓她很痛心,要求男子還錢。
男子答稱,女子給他近仟萬元,當時約定男友不在時,2人就在一起,但沒約定要照顧女子。還說,分手之後,女子向他討錢不成,還告他侵占,刑事部分已獲不起訴。
法官認為,雙方雖曾討論要照顧彼此,但女子無法舉證,說明金錢的贈與條件是「須照顧女子」,判女子敗訴,無權討回這筆錢。
在律証法務應收帳款眾多討債經驗,從這起案件中不光是感情的問題,還加入了金錢糾紛。像是女子給了近仟萬,其實就是希望兩人有進一步的緊密關係。當然,之後的情況不如預期。有了感情的牽扯,金錢問題也更加複雜。感情問題雖然本質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是法庭上終究還要舉證。沒有明確證據下,法官當然也無法判斷真偽,所以律証法務應收帳款公司建議,如果有相關的金錢分爭,不論是因為甚麼原因,還是立下白紙黑字的契約較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