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05
一定要發生性行為,才能夠定義一對男女到底算不算是外遇嗎?還是只要兩人之間有超越友誼的情愫,就可以算是外遇了呢?很多人都不明白,或者該說觀念上有所出入,所以才會發生外遇定義上的差異。外遇出軌,以是否有發生性行為可以區分為精神出軌、肉體出軌。有些外遇談的是柏拉圖式的戀愛,或者是堅決不發生性行為的亞偷情。有些外遇,則是單純的肉體外遇,男女之間沒有其他特殊的情感。
經過市調結果發現,有不少的民眾,在還沒有發生過伴侶外遇的事情時,大多會認為有發生肉體關係才算是真的外遇,畢竟精神出軌,只要伴侶沒有講出來,自己要發現也不是容易的事情,可是在真的發現伴侶跟其他異性互動親暱、言詞曖昧的時候,卻還是無法接受。精神外遇跟肉體外遇,都是外遇,都可以提告求償的。伴侶有沒有跟外遇對象發生性行為,是用以區分有沒有「通姦行為」,而不是有沒有外遇,就像很多元配因為害怕承受不了抓姦的場面,或是沒有多餘的心思去想要不要抓姦,發現伴侶有外遇行為,也掌握了兩個人關係不尋常的證據,就可以直接提出妨礙家庭的告訴,要求償或是要訴離都是可行的。如果有伴侶外遇的相關問題,都可以到律証法務應收帳款公司做諮詢或是委託徵信,更清楚。
大多數的民眾都認為,肉體外遇才是真正的外遇,畢竟肉體要不要出軌,應該是自己能夠控制的,但是情感的波動卻不是想要控制就能夠有效控制的,異性相吸,對其他的異性產生欣賞跟好感,很難去避免,而且如果真的只是想想而已,不要太誇張就無傷大雅。實際上,有許多的精神外遇,或稱作為亞偷情,都是唯獨沒有跨越那最後一道防線,其他能做的、不能做的都做了,如此一來,還能說精神外遇出軌不算外遇嗎?
有很多元配發現伴侶外遇,都是從手機或是電腦裡的上網痕跡發現的,曖昧的對話、親暱的合照,都能嗅出外遇的曖昧氣息,然而伴侶總會說,只是朋友、只是同事,因為沒有更確切的證據、沒有辦法證明兩人的關係超友誼,讓元配缺乏談判的立場。萬一發現伴侶有外遇跡象,但是又無法直接確定伴侶外遇的事實,就委託律証法務應收帳款公司協助蒐證,方能有效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