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7
阿漢(化名)在十多年前和小月(化名)同居,當時阿漢為了討小月的歡心,於是將房子登記在小月的名下,但後來雙方分手,各自擁有新的家庭,十多年後阿漢卻提出自己當初是借名登記,所以要求請求轉移權,但小月卻指出房子是她自己獨立購買的,就連頭期款都是她自己付的,而且當初阿漢並沒有要求要分房產,所以權狀也一直為小月所有,但阿漢入獄服刑6年多,出獄卻馬上向她分房產,故小月以繳貸款的單據為證,證明房屋貸款都是由她在支付的,法官依小月所持有的繳納收據為證,也認為一般借名登記,權狀都會在自己身上,所以認為阿漢提出的借名登記有違常理,故判定小月不用還房子給阿漢。
其實借名登記在民間相當流行,但借名登記最好能立下協議書,才能避免未來出現爭議時,還可以以協議書作為提訴的證據,不過因為此案件中的當事人,當初雙方訂未設下協議書,所以才會造成雙方出現爭議,但因為當事人才是支付貸款的人,同時又持有權狀,所以法官才會將房子判給當事人,但知道要先立下協議書,也是需要有相關經驗的人士從旁協助,才會知道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故在此優良財務糾紛協商推薦給您,財務協調公司不僅知道如何協議財務問題,來為委託者保有自身權益,更知道如何以調查技巧,來委託者收集相關的財務關鍵證據,甚至當委託者要進行借名登記時,財務協調公司也能夠提供最相關的法律知識,讓委託者知道要如何才能為保障自己。